文章

法律的悖论

法律的悖论

法律的悖论

刑法既惩罚犯罪人,又保护犯罪人

《人民的正义》中讲了一个故事:一个人被公检法联合定罪,铁证如山,他自己却死不认罪。他的母亲到处申诉,把这件事炒成热点事件,于是公检法联合依法按照程序彻查三次,结论一致——故意杀人。经过三部门联合复查,那肯定错不了。从开始证明他是故意杀人,到逐渐演变成他必须是罪犯——要不然没有办法交代。公检法部门那么多人耗费那么多人力物力,如果被证明是冤假错案,那岂不成了笑话?

看到这些案件,大家是不是有点迷茫了,觉得定个罪怎么那么麻烦?难道不应该打击犯罪吗?还考虑那么多干什么?逻辑能说得通不就可以定罪了吗?差不多不就行了吗?到最后我们会发现会一步步滑坡,直至”莫须有”。

法律人为什么总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上说话,难道不应该替被害人多考虑考虑吗?刑法的规定怎么老是保护犯罪人?

如果只是强调惩罚犯罪,成文刑法的出现是没有必要的,因为它完全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。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,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,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——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。因此对于刑罚权必须加以严格限制。刑法既要惩罚犯罪,又要保障人权,而且保障的是犯罪人的人权。罪刑法定所要求的刑法,根本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犯罪,而是限制比犯罪更为可怕的国家权力——不加限制的话,它将是一种最可怕的强制。

刑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,让这种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行驶,不至于践踏公民的自由。因此,现代社会中的刑法其实是一种刑罚法。

不要把执法机关的光环投射到执法人员的身上。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,他们内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。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从事正义职业就自然变得正义,情况可能恰好相反——人性的幽暗往往会给正义的事业蒙上灰尘。也正因为如此,执法人员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——权力假使不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,它必然会放大人的自欺与幽暗,假正义之名行邪恶之事。在人类历史上,这并不鲜见。

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,也要约束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。即便执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,这也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就是正义的代表。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,那么”刑法”迟早会沦为办案人员的”想法”。”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、再而三地上演。

其实每一个人都要去思考:如果你成为犯罪嫌疑人甚至犯罪人,你是否希望法律保障你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,还是任由司法人员随意处置?

当然,最后证明他确实没有杀人——这才是真正的正义。

本文由作者按照 CC BY 4.0 进行授权